第二条:克鲁克奇亚的三座煤矿和两座铁矿,
予格伦堡开采十五年,其行政权由格伦堡代管十五年,然后由周边几个伯爵领和两位选帝侯
行投票决定其归属。
第三条:斯堪威亚允许纳尔科夫独立成自由城市,其行政权于格伦堡代管,永远不得收回自治权。
第四条:在军事上,斯堪威亚实行义务士兵制,不得征募和扩充军队,扩充军队需要格伦堡批准。
第五条:卡尔卡维亚首府前的关隘要塞克鲁吉亚,由格伦堡占领十五年,要塞周围五公里内斯堪威亚不得设防。
第六条:斯堪威亚军队士兵数量,限制在一千名,且不得配给三门以上的火炮和一百名以上的火枪手。
第七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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