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百四十六年元月以诏书形式公布改新的主要内容:废止私有土地、
民,行公地公民制,皇室贵族、地方豪族的
民和屯仓、田庄,均收归国有,但保留朝廷的手工业
民,国家赐大夫以上的
官以
封(按级别所赐封户的赋课)确定中央、地方的行政区划和组织,中央分京师和畿内(京都周围地带)地方分国、郡、里。
整备军事、
通制度。
官吏由国家任免,废除世袭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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